2020年3月10日上午9时,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兴隆台区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由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远程开庭审理,并当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闫某不配合小区关于疫情管控的需要,欲强行从小区西门进入,随后殴打保安,在警察到来后,又不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用小区岗亭内对讲机击打民警头部,不配合执法。公安机关起诉后,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仅用2天就将该案起诉至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为了配合疫情防控要求,避免因人员密集造成的感染,此次庭审采取远程模式进行。
公诉意见
被告人闫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闫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作为一场全民的战斗,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做负责人、有担当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