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遴选机制的提案
董啊娜 伏 磊 李玉柱
检察官的选任事关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又直接涉及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备受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一、目前我市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实践及存在问题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全国检察机关公开遴选10名高级检察官,这是最高检历史上第一次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得益于其示范和旗帜作用,2007年,盘锦市院党组研究决定,面向全地区基层院公开遴选检察官。2011年,盘锦市院下发了《2011年-2013年盘锦市检察机关青年干警培养规划》,从制度上保障基层院的优秀检察官可以通过交流到市院这个大平台展示才华,市院也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对交流人员进行全方位考察,将合适人选列入后备的遴选对象。从2007年至2014年,盘锦市院从盘锦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司法规律,借鉴各省市检察机关经验,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探索,七年间分四批从基层院共遴选检察人员16人(其中检察官14人),逐步形成了现行的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
1.遴选方式和遴选标准较为传统。
一是遴选条件上往往是从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方面予以规定,对于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规定往往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同时具备导致遴选范围的变窄。二是遴选的方式则一般是笔试加面试。以考试作为遴选的主要方式,虽然可以在程序上保证公平,但难免使一些考试型人才脱颖而出,而导致真正的业务骨干忙于工作疲于应考而失去机会。三是遴选职位上不够开放。近7年我市遴选的职位基本上都是科员职位和非领导职务职位,这使一些基层院领导和中层干部由于对个人发展心存顾虑而放弃遴选机会。
2.遴选的评委会设置不够科学。
盘锦市院每年遴选都专门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从事拟遴选方案、发布公告、组织遴选、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但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大多不是专门从事组织人事遴选工作人员,对遴选的各项工作往往是借鉴上级部门和其他地区的方式方法,缺乏程序设置的专业化和因地制宜的科学性。
3.被遴选人才的后续发展不够强劲。
一是基层院的科级干部遴选到上级院后只保留原有级别,领导职务要转为非领导职务,各方面的待遇有所下降。二是上级院的职数同样存在“僧多粥少”的问题,如果其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没有在短时间内得到重新认可,则在几年之后同样面临晋升困境。三是被遴选人员需要离开自己熟悉的工作、人际环境,迅速适应并融入新的环境,这对被遴选者也是比较大的心理考验。例如,我市近7年共遴选到市院16人,目前成长为科级干部的仅3人(其中正科2名,副科一名)。
二、几点建议
检察官遴选机制为基层优秀检查人员搭建了上行通道,进一步树立了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为使遴选更加科学合理,不断提高选人“精准度”,使优秀基层检察人员“上得来”,遴选部门“选得准”,到岗工作后“用得上”。
1.创新遴选方式,注重实绩。
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选拔出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的检察官。因此在以后的遴选工作中,要注重在遴选岗位、方式上的创新。一是遴选岗位的设定应覆盖不同年龄、职级,在选拔年轻骨干的同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乡科级职务,从基层院工作经验丰富的部门负责人中选拔。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院中层干部晋升乡科级干部的瓶颈。二是遴选方式上不能仅以考试作为单一形式,应当辅之以公开答辩、领导推荐、部门评议等形式,遴选考试的重点应注重对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沟通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面试易采用无领导小组面试这种更体现个性特点的方法。遴选中应适当降低笔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增加平时工作业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将近年来的年度考核等次、获得的荣誉、奖励、记功情况赋予不同的分值,适当增加其在总成绩中的比重。
2.设立专门的遴选工作委员会。
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当由来自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人大、政协、法学界、律师界的代表组成,由其专门负责对检察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评价、审查和提名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从专业角度提出并考察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考察,党委按照权限审批,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职能应该是从专业角度提出人选,为选拔任用检察官增加一道专业把关程序,但不应赋予遴选委员会业务考核、等级评定、职务晋升等管理职责,以免对检察官履职形成新的外部干扰因素。遴选委员会下可设常设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搜集检察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建立检察官人才库。
3.加强对被遴选人员的培养管理。
被遴选上的人选都是基层检察人员中的佼佼者,有政治素质高、基层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进取精神足的优点。遴选的目的是被遴选上的优秀人才为我所用,但有些被遴选人员由于环境、工作性质的变化会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因此市院要注重遴选后对被遴选人员的培训和传帮带,做到“扶上马,送一程”。使被遴选人才尽快适应新岗位,进入工作角色,发挥应有的作用。
4.兼顾基层院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对于提高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检察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上级院从基层院遴选检察官很容易导致基层院优秀人才的流失,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院业务工作的开展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因此,上级院应当制定遴选的年度总体规划和人员比例限额,有意识地避免在下级院遴选人员而影响其人才培养和储备,同时应当为基层检察人员职业素能提升提供更多的培训、锻炼机会,并选派上级院的优秀检察官到下级院担任领导职务,带动下级院业务的开展和检察官职业素能的提高,从而形成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